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朴交簡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崑凉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
偵字第255號),經
訊問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交訴字第63號),判決
如下:
主 文
許崑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
當事人、犯罪事實、
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之「許崑涼
」均更正為「許崑凉」,且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崑凉於本
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交通部公路總局民國107年10月31日
路覆字第1070116546號函、本院調解筆錄影本、繼承系統表
、本院電話記錄、嘉義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
首情形紀錄表影本各1份、現場照片3張」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
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又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因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
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乙節,有嘉義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1份附卷
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
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
審酌被告疏未注意轉彎車應禮
讓直行車,釀成本件車禍,致被害人徐繼承死亡,並衡酌其
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被告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被害人
無肇事原因,業與
告訴人即被害人配偶黎梅華、被害人之子
女2人達成調解,並賠償
渠等之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
、電話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
度,職業為司機,與太太、成年小孩同住,經濟狀況為勉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素行良好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參,念及被告
坦承犯行,業與
告訴人、被害人之子女2人達成調解,賠償
渠等損失,且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表示:我及小孩均
同意給被告緩刑等語,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經此
偵查及
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諒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
其刑為
適當,爰
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
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案經檢察官曹合一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255號
被 告 許崑涼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崑涼為德星交通有限公司司機,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
民國107年4月20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
,沿嘉義市○○○道由東向西行駛,於同日上午7時8分許,
行經高鐵大道與中興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
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適徐繼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自後駛至,2車煞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
徐繼承人、車倒地,因胸部鈍力損傷併肋骨骨折出血、腹部
鈍力損傷併內出血,引發創傷出血性休克死亡。
二、案經徐繼承之配偶黎梅華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 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許崑涼之自白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人黎梅華之指訴 │被害人徐繼承因車禍死亡之事實。 │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全部之犯罪事實。 │
│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 │
│ │交通事故照片63張、監視器翻│ │
│ │拍照片4張 │ │
├───┼─────────────┼──────────────────┤
│ 4 │診斷證明書、
相驗筆錄、檢驗│被害人徐繼承因車禍死亡之事實。 │
│ │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驗照片 │ │
├───┼─────────────┼──────────────────┤
│ 5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被告許崑涼駕駛出租遊覽車,行經行車管│
│ │107年8月7日嘉監鑑字第10700│制號誌交岔路口,未於路口30公尺前顯示│
│ │94789號函暨附之嘉雲區車輛 │方向燈提醒後方來車,且行至路口未讓同│
│ │行車事故
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 │向直行車先行,驟然右轉彎不當,為肇事│
│ │份 │原因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
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檢察官 曹 合 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宗 利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
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