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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朴交簡字第 6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朴交簡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崑凉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 偵字第255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交訴字第63號),判決 如下: 主 文 許崑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當事人、犯罪事實、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之「許崑涼 」均更正為「許崑凉」,且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崑凉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交通部公路總局民國107年10月31日 路覆字第1070116546號函、本院調解筆錄影本、繼承系統表 、本院電話記錄、嘉義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影本各1份、現場照片3張」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又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因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 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乙節,有嘉義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 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轉彎車應禮 讓直行車,釀成本件車禍,致被害人徐繼承死亡,並衡酌其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被害人 無肇事原因,業與告訴人即被害人配偶黎梅華、被害人之子 女2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渠等之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 、電話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職業為司機,與太太、成年小孩同住,經濟狀況為勉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好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念及被告 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被害人之子女2人達成調解,賠償 渠等損失,且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表示:我及小孩均 同意給被告緩刑等語,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經此偵查及 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諒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 其刑為適當,爰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 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案經檢察官曹合一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255號 被 告 許崑涼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崑涼為德星交通有限公司司機,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 民國107年4月20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 ,沿嘉義市○○○道由東向西行駛,於同日上午7時8分許, 行經高鐵大道與中興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 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適徐繼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自後駛至,2車煞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 徐繼承人、車倒地,因胸部鈍力損傷併肋骨骨折出血、腹部 鈍力損傷併內出血,引發創傷出血性休克死亡。 二、案經徐繼承之配偶黎梅華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 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許崑涼之自白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人黎梅華之指訴 │被害人徐繼承因車禍死亡之事實。 │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全部之犯罪事實。 │ │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 │ │ │交通事故照片63張、監視器翻│ │ │ │拍照片4張 │ │ ├───┼─────────────┼──────────────────┤ │ 4 │診斷證明書、相驗筆錄、檢驗│被害人徐繼承因車禍死亡之事實。 │ │ │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驗照片 │ │ ├───┼─────────────┼──────────────────┤ │ 5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被告許崑涼駕駛出租遊覽車,行經行車管│ │ │107年8月7日嘉監鑑字第10700│制號誌交岔路口,未於路口30公尺前顯示│ │ │94789號函暨附之嘉雲區車輛 │方向燈提醒後方來車,且行至路口未讓同│ │ │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 │向直行車先行,驟然右轉彎不當,為肇事│ │ │份 │原因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檢察官 曹 合 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宗 利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 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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