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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黃莉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被   告 黃正議 被   告 晟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頴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自字第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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