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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原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仕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被   告 方明雄       鄭微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原金訴字第2 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