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善浩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3605號),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08 年度易字第507 號),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及
沒收。
有期徒刑得
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自民國106 年4 月21日起至107 年12月31日止,擔任
乙○○所經營之鑫寶成有限公司(下稱鑫寶成公司)及鑫富
成商行之業務司機,負責開發客戶、運送貨物、收取貨款等
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甲○○平日負責收取款項之業務內
容,包含每月向鑫寶成公司及鑫富成商行之客戶收取月結帳
款,應於當月收取後繳回公司。
詎甲○○為清償個人債務,
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分別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
附表所示各月份向如附表所示各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各該帳
款後,未於各該月底繳回鑫寶成公司,而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
意思侵占入己,以清償個人債務(侵占日期、客戶名稱、地
點及金額均分別詳如附表所示)。
嗣因乙○○查覺有異,清
查帳目後始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
證據可佐:
㈠、被告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
告訴人即
證人乙○○之警詢、偵查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
述、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㈢、員工資料記錄表、郵局存證信函
暨收件回執、甲○○簽名確
認其挪用鑫寶成公司及鑫富成商行之貨款明細、鑫富成商行
請款單、鑫寶成公司出貨單、銷貨單。
三、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
罪。被告基於每月領取薪資可補回貨款之意念,將各月所收
取之貨款侵占入己,其就附表編號3 至5 、7 至9 、10至13
、14至21所為,各均係基於同一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
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屬
接續犯,而各均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2 、3 至5 、6 、7 至9 、10至13、14至21共7 罪,均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
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為從事業務之人,不思忠實履行職務
,竟為清償個人債務,即利用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業務上機會
,為本案7 次業務侵占
犯行,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
犯
後坦承犯行,各次侵占之現金分別為1 萬3350元、1 萬元、
6 萬830 元、4950元、12萬3345元、12萬1820元、39萬8450
元,合計73萬2745元,尚未與
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
之損失,暨其自陳為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已婚,有2 名未
成年子女(1 名4 歲,1 名即將出生),現擔任送貨司機,
月薪約3 萬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
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 至5 、6 所示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及另就附表編號7 至9 、10至13、
14至2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
諭知其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本案侵占之各該現金即其
犯罪所得,均未
扣案,且均未
實際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
規定,各
諭知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各
追徵其價額。
㈡、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
文。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
法律效果,業與舊
法將沒收列為
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
形,已非
數罪併罰,故本院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
定其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自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參照)。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
上訴(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睿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收款時間 │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 │收取金額 │主文(所處之刑及沒收)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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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8 月間│港口餐廳 │嘉義縣朴子市 │1萬335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某日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壹萬參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107 年2 月間│楓戀歌友會│嘉義縣東石鄉 │1萬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某日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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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 年5 月上│金都歌友會│嘉義縣新港鄉 │1萬242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旬某日 │ │ │1萬1790元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2960元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陸萬零捌佰參拾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4 │107 年5 月下│金都歌友會│嘉義縣新港鄉 │8950元 │ │
│ │旬某日 │ │ │6090元 │ │
│ │ │ │ │34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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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 年5 月間│花之鄉歌友│嘉義縣新港鄉 │1萬5180元 │ │
│ │某日 │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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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至5合計侵占6萬8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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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 年7 月間│滿憶歌友會│嘉義縣新港鄉 │495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某日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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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7 年10月間│泰國店餐廳│嘉義縣太保市嘉│8萬64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某日 │ │太工業區內 │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
│ │ │ │ │ │貳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8 │107 年10月下│佰花樂歌友│嘉義縣新港鄉 │2萬5145元 │ │
│ │旬某日 │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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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7 年10月下│天安府宮廟│嘉義市○○○路│1萬1800元 │ │
│ │旬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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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至9合計侵占12萬33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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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7 年11月上│滿憶歌友會│嘉義縣新港鄉 │1萬438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旬某日 │ │ │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
│ │ │ │ │ │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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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7 年11月間│泰國店餐廳│嘉義縣太保市嘉│7萬4360元 │ │
│ │某日 │ │太工業區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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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7 年11月下│佰花樂歌友│嘉義縣新港鄉 │2萬5080元 │ │
│ │旬某日 │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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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7 年11月下│阿軟海產店│嘉義縣朴子市 │8000元 │ │
│ │旬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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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至13合計侵占12萬18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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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7 年12月上│咩咩歌友會│嘉義縣新港鄉 │1萬376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旬某日 │ │ │ │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 │ │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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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7 年12月上│斗南日日興│雲林縣大埤鄉 │3萬7650元 │ │
│ │旬某日 │羊肉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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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7 年12月間│金幸福歌友│嘉義縣朴子市 │1萬8400元 │ │
│ │某日 │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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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7 年12月中│品銘菸酒專│嘉義市 │8萬6000元 │ │
│ │旬某日 │賣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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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7 年12月中│朴子霸味薑│嘉義縣朴子市 │1萬4480元 │ │
│ │旬某日 │母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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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7 年12月中│仁鴻行菸酒│嘉義縣太保市 │20萬4000元│ │
│ │旬某日 │專賣店 │ │ │ │
├──┼──────┼─────┼───────┼─────┤ │
│ 20 │107 年12月下│群香樓歌友│嘉義縣政府附近│1萬4360元 │ │
│ │旬某日 │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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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7 年12月31│花之鄉歌友│嘉義縣新港鄉 │9800元 │ │
│ │日 │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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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4至21合計侵占39萬845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