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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嘉簡字第 13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行國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賴佳禾 被   告 協信碩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榮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360號),因被告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合 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佳禾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個月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參萬元。偽造之「○○○○工程有限公司」、「○○○」 印章各壹枚,及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附表所示偽造之「○○○○ 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共計參拾玖枚,均沒收。 劉榮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個月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壹萬元。 行國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 元。緩刑貳年。 協信碩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參 萬元。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15 行「劉榮欽於於10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榮欽於10 7年」、第26行「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員」之記載應更正 為「企圖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員」,及附表編號1偽造之「 ○○○○工程有限公司」印文數量「1枚」應更正為「3枚 」、編號2與編號3偽造之「○○○」印文數量「1枚」均 應更正為「2枚」;另增列被告賴佳禾、劉榮欽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訴字卷第47頁)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 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 規定,除有該法第48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 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 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 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 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 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 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 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 855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故核被告賴佳禾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 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及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劉榮欽 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又被告賴佳禾偽刻印章及 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賴佳禾、劉榮欽就上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賴 佳禾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工程有限公 司」、「○○○」印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賴佳禾冒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之名義參與投標,其目的即在使此標案形式上能製造出確 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在單一犯罪決意 及預定計畫下所為,製作○○公司之投標文件、冒用○○ 公司名義將投標文件寄出參與投標等行為之時間、地點實 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 觸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斷。 (五)被告賴佳禾、劉榮欽已著手實行詐術而未使本案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 定,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六)被告賴佳禾為行國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行國公司 )之代表人、被告劉榮欽係協信碩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協信公司)之代表人,渠等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未遂罪,被告行國公司、協信公司應分別依政府採購 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 (七)查被告劉榮欽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96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2年11月21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劉榮欽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則被告劉榮欽前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固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然本院依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上開前案,與本案所 犯之類型、態樣、手段均不相同,從憲法所要求之罪刑相 當原則予以審視,認本案不應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被告劉榮欽之刑責,附此敘明。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政府採購法之制 訂目的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 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 爭機制,然被告賴佳禾、劉榮欽竟施用詐術,意圖製造形 式上投標家數之假象,實際上已導致本案投標案缺乏價格 、品質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 形同虛設,有害於社會公益,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幸 遭○○○○總醫院嘉義分院發覺而未決標,始未進一步造 成實害結果;(2)被告行國公司、協信公司未盡其等防 止、監督公司負責人不實行違法行為之制度或組織上之措 置義務及使其等之法人組織有效發揮機能之注視、監督之 措置義務,難卸其責;(3)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於本案中擔任之角色、所造成 之損害程度,及被告賴佳禾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 婚、育有2名小孩、平常與母親配偶同住;被告劉榮欽 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小孩,平常與 父親、配偶暨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 48頁)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 被告賴佳禾、劉榮欽部分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查被告賴佳禾、行國公司、協信公司前均未有任何犯罪科 刑紀錄(被告賴佳禾於76年間,雖曾因案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 撤銷,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未受徒刑之宣告者相 同),而被告劉榮欽雖有上述前案之執行紀錄,然執行完 畢今5年以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 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均坦承犯行,頗見 悔意,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等所受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 賴佳禾、劉榮欽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能於本案中深 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彌補上開犯行對社會所造 成之損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 賴佳禾、劉榮欽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5個月內,各向公 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關於沒收: (一)被告賴佳禾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工程有 限公司」、「○○○」之印章各1枚,然無證據證明已滅 失,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賴佳禾於附件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工程 有限公司」印文20枚、「○○○」印文19枚,共計3 9枚,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8條、 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 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職務 。 六、本判決係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表示願受緩刑宣告所為 之科刑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 告均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 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 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 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 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 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三、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 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四、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貳、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360號 被 告 行國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1樓 兼代表人 賴佳禾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協信碩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兼代表人 劉榮欽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榮欽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96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2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仍不知悔改; 二、賴佳禾係行國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行國公司)之負 責人,劉榮欽係協信碩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信碩 公司)之負責人,渠等為使行國公司順利標得○○○○總醫 院嘉義分院(址設嘉義市○區○○路○段000號,下稱嘉義 ○○醫院)107年9月11日公開招標之「107年度○○復健科 立式空調箱及小型送風機採購案」(標案案號:M107119 號)之標案,並製造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競爭之假象,先 由賴佳禾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9月14日前某 時,未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及○○○之 同意或授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之「○○○○工 程有限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印章各1枚,並蓋 用於附表所示之投標文件及因與○○公司業務往來所取得之 該公司證書等文件上,以表示○○公司投標之意願,再由賴 佳禾、劉榮欽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劉榮欽於於107年9月14日前某時,提供協信碩公司 投標所需證件資料及公司大小章予賴佳禾,而由賴佳禾填具 行國公司及協信公司投標所需相關資料,並於107年9月12 日、14日,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購面額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本行支票各1紙【支票號碼: CR0000000、CR0000000】,分別作為行國公司與協信碩公司 參與投標之押標金,以表示行國公司與協信碩公司投標之意 願,而由賴佳禾於107年9月14日,郵寄上開3家公司之投標 文件而向嘉義○○醫院投標,輔以○○公司不檢附押標金票 據致標單無效,而行國公司以38萬8,300元低價優於協信碩 公司39萬8,300元標價之方式,而以欺瞞手法,製造競爭假 象,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投標係屬公 平自由之競爭予以開標而達行國公司得標之目的,並足以生 損害於○○公司及○○○。嘉義○○醫院承辦人員於107 年9月18日開標時,審標結果發覺行國公司、協信碩公司與 ○○公司間,具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異常關聯,不予決標而 未遂。 三、案經○○○○總醫院嘉義分院函送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 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賴佳禾之自白供述及│全部犯罪事實。 │ │ │不利於同案被告劉榮欽之│ │ │ │證述 │ │ ├──┼───────────┼─────────────┤ │2 │被告劉榮欽之自白供述及│全部犯罪事實。 │ │ │不利於同案被告賴佳禾之│ │ │ │證述 │ │ ├──┼───────────┼─────────────┤ │3 │證人即被害人○○○之證│其為○○公司負責人,曾因業│ │ │述 │務往來需要,交付○○公司之│ │ │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稅額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 │ │ │稅額申請書、台灣區冷凍空工│ │ │ │程工業同業公倉會員證書及經│ │ │ │濟部冷凍空調業記證書等資料│ │ │ │予被告賴佳禾,其就本件標案│ │ │ │毫不知情,亦並未授權或同意│ │ │ │被告賴佳禾以○○公司名義投│ │ │ │標之事實。 │ ├──┼───────────┼─────────────┤ │4 │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行國公司負責人為賴佳禾;協│ │ │ │信碩公司負責人為劉榮欽;○│ │ │ │○公司負責人為○○○之事實│ │ │ │。 │ ├──┼───────────┼─────────────┤ │5 │嘉義○○醫院標案案號 │證明被告賴佳禾偽造○○公司│ │ │M107119號採購案行國公 │標單(含附表所示○○公司及│ │ │司、協信碩公司、○○公│○○○印文),連同行國公司│ │ │司投標文件正本 │標單及無投標意願之協信碩公│ │ │ │司標單,持向嘉義○○醫院投│ │ │ │標之事實。 │ ├──┼───────────┼─────────────┤ │6 │嘉義○○醫院標案案號 │嘉義○○醫院承辦人員於107 │ │ │M107119號採購案上網公 │年9月18日開標時,審標結果 │ │ │告資料、廢標紀錄 │發覺行國公司、協信碩公司與│ │ │ │○○公司間,具足以影響採購│ │ │ │公正之異常關聯,不予決標並│ │ │ │廢標之事實。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本件行國公司及協信碩公司押│ │ │限公司108年1月18日中信│標金均為被告賴佳禾出資購買│ │ │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之事實。 │ │ │號及108年1月30日中信銀│ │ │ │字第000000000000000號 │ │ │ │函覆支票購買人相關資料│ │ ├──┼───────────┼─────────────┤ │8 │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嘉義○○醫院標案案號M10711│ │ │鑑識實驗室108年2月19日│9號採購案行國公司、協信碩 │ │ │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公司、○○公司投標文件由同│ │ │號鑑定書 │一部影列印機製成之事實。 │ └──┴───────────┴─────────────┘ 二、核被告賴佳禾、劉榮欽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6項、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之罪嫌。被 告行國公司、協信碩公司均因其代表人賴佳禾、劉榮欽執行 業務涉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嫌,請各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以 罰金刑,又被告賴佳禾、劉榮欽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賴佳禾另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其偽造○○公司及 負責人○○○之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 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至其於多份投標文件上多次偽造印文之行為,係為達到同 一冒名投標之目的而為,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各個舉動為犯罪行為之一 部分,應分別包括於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予以評價;其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6項、第3項未遂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劉榮欽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考,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賴 佳禾所偽造之「○○○○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及附表所示之「○○○○工程有限公司」、「○○○」印文 ,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簡靜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和蓁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及數量 │ ├──┼────────┼────────────────┤ │1 │標封 │「○○○○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枚 │ ├──┼────────┼────────────────┤ │2 │投標標價清單 │「○○○○工程有限公司」、「○○│ │ │ │○」印文各1枚 │ ├──┼────────┼────────────────┤ │3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工程有限公司」、「○○│ │ │件 │○」印文各1枚 │ ├──┼────────┼────────────────┤ │4 │單價分析表 │「○○○○工程有限公司」印文 2 │ │ │ │枚、「○○○」印文 1 枚 │ ├──┼────────┼────────────────┤ │5 │廠商資格證件審查│「○○○○工程有限公司」 1 枚、 │ │ │表 │「○○○」印文 2 枚 │ ├──┼────────┼────────────────┤ │6 │經濟部-公司資料 │「○○○○工程有限公司」、「○○│ │ │查詢-公司基本資 │○」印文各1枚 │ │ │料 │ │ ├──┼────────┼────────────────┤ │7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工程有限公司」、「○○│ │ │額申請書 │○」印文各 1 枚 │ ├──┼────────┼────────────────┤ │8 │106 年度營利事業│「○○○○工程有限公司」、「○○│ │ │所得稅結算稅額繳│○」印文各 1 枚 │ │ │款書 │ │ ├──┼────────┼────────────────┤ │9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工程有限公司」、「○○│ │ │料查覆單 │○」印文各 1 枚 │ ├──┼────────┼────────────────┤ │10 │台灣區冷凍空調工│「○○○○工程有限公司」、「○○│ │ │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印文各 1 枚 │ │ │員證書 │ │ ├──┼────────┼────────────────┤ │11 │經濟部冷凍空調業│「○○○○工程有限公司」、「○○│ │ │登記證書 │○」印文各 1 枚 │ ├──┼────────┼────────────────┤ │12 │投標廠商聲明書 │「○○○○工程有限公司」、「○○│ │ │ │○」印文各 1 枚 │ ├──┼────────┼────────────────┤ │13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工程有限公司」、「○○│ │ │相關資料同意書 │○」印文各 1 枚 │ ├──┼────────┼────────────────┤ │14 │切結書 │「○○○○工程有限公司」、「○○│ │ │ │○」印文各 1 枚 │ ├──┼────────┼────────────────┤ │15 │資訊設備規格審查│「○○○○工程有限公司」、「○○│ │ │表 │○」印文各 1 枚 │ ├──┼────────┼────────────────┤ │16 │規格表及施工作業│「○○○○工程有限公司」、「○○│ │ │規範 │○」印文各 2 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