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韡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6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立韡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侵害著作權罪,處
有期徒
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7行「係」字
前補充「其盒裝圖案」等字;第10行「竟」後補充「基於侵
害著作權之犯意」等字;第13行「AX」修正為「AW」等字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立韡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輸入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而犯著作權法第93條
第3款之侵害著作權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商友報關有限公司
員工為本件
犯行,為間接
正犯。
三、檢察官雖以被告構成
累犯,請本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然查:被告前因
持有第三級毒品及不能安全駕駛
致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
1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
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1104號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
字第931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
2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
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本院考量被告前案所侵害之
法益
,均與本件犯罪被害法益、犯罪手段均不同,本院綜合判斷
後認為本件如加重最輕本刑,有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
罪責的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
審酌被告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而為
本件犯罪之手段,所運輸重製物之數量,
告訴人丹麥商樂高
有限公司所受之損害,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有亦與
告訴人商談
和解,然告訴人表明無和解意願,有本院電話記
錄表1份在卷
可參,
暨被告自陳專科肄業之
智識程度、擔任
廚師,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侵害著作權之物品,為
被告所購買後輸入,屬於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均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之著作
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70條規定者。
三、以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或第6款方法之一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不
在此限。
四、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或第8款規定者。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
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
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
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
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
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
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
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
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
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
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7款、第8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
誘使、
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889號
被 告 陳立韡
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立韡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
嘉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公共危
險、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
第1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同
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
猶不知悔改,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大陸「樂拼(LEPIN)」積木商品,係丹
麥商‧樂高有限公司(下稱樂高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
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輸入重製物,
竟於108年1月10日前某日,自大陸地區販入如附表所示之積
木商品後,委託不知情之商有報關有限公司(下稱商有公
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稅局(下稱基隆關)五堵分關
報關進口(進口報單編號:AX/08/260/R1065)。
嗣於108年
1月23日經基隆關查驗,發現箱內有疑似侵害著作權之積木
商品共350盒,經送請
鑑定結果確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308盒
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物。
二、案經樂高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陳立韡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
坦承不諱,經核與告訴
代理人蘇芳儀
律師、林秋萍指述及
證人蕭雅文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復有進口報單(進口報單編號:
AW/08/260/R1065)、進口貨物部分放行部分扣留原倉申請
書、著作權切結書、鑑定證明書及真仿品照片比對照片附表
等在卷
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3款輸
入未經著作權財產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罪嫌。又被告曾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末扣
按之物,請依法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檢察官 周欣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俐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87條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
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
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
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
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
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
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
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
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
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 7 款、第 8 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
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第93條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 15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 70 條規定者。
三、以第 8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
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及
第 3 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第 8 款規定者。
附表:
┌──┬──────┬─────────┬───────┬───┐
│編號│樂拼商品型號│名稱 │樂高商品型號 │數量 │
│ │ │ │ │(盒)│
├──┼──────┼─────────┼───────┼───┤
│1 │型號15037 │美式懷舊餐廳 │型號10260 │8 │
├──┼──────┼─────────┼───────┼───┤
│2 │型號15011 │偵探事務所 │型號10246 │6 │
├──┼──────┼─────────┼───────┼───┤
│3 │型號02111 │極地 │型號60195 │12 │
├──┼──────┼─────────┼───────┼───┤
│4 │型號16052 │哈利波特城堡 │型號75954 │12 │
├──┼──────┼─────────┼───────┼───┤
│5 │型號02009 │重載列車 │型號60098 │8 │
├──┼──────┼─────────┼───────┼───┤
│6 │型號07038 │蜘蛛人終極大橋 │型號76057 │10 │
├──┼──────┼─────────┼───────┼───┤
│7 │型號15008 │綠色雜貨舖 │型號10185 │6 │
├──┼──────┼─────────┼───────┼───┤
│8 │型號01008 │好朋友雲霄飛車 │型號41130 │10 │
├──┼──────┼─────────┼───────┼───┤
│9 │型號15006 │中國大劇院 │型號10232 │6 │
├──┼──────┼─────────┼───────┼───┤
│10 │型號20086 │布加迪(藍) │型號42083 │8 │
├──┼──────┼─────────┼───────┼───┤
│11 │型號20086C │布加迪(橘) │型號42083 │16 │
├──┼──────┼─────────┼───────┼───┤
│12 │型號02109 │極地 │型號60193 │24 │
├──┼──────┼─────────┼───────┼───┤
│13 │型號16051 │瓶中船 │型號21313 │10 │
├──┼──────┼─────────┼───────┼───┤
│14 │型號21002 │冰雪奇緣城堡 │型號10242 │18 │
├──┼──────┼─────────┼───────┼───┤
│15 │型號21045 │倫敦雙層巴士 │型號10258 │10 │
├──┼──────┼─────────┼───────┼───┤
│16 │型號16006 │黑珍珠號 │型號4184 │16 │
├──┼──────┼─────────┼───────┼───┤
│17 │型號17005 │倫敦大笨鐘 │型號10253 │8 │
├──┼──────┼─────────┼───────┼───┤
│18 │型號20001B │保時捷911(白) │型號42056 │12 │
├──┼──────┼─────────┼───────┼───┤
│19 │型號20085 │紅色吊車 │型號42082 │6 │
├──┼──────┼─────────┼───────┼───┤
│20 │型號15001 │銀行大樓 │型號10251 │6 │
├──┼──────┼─────────┼───────┼───┤
│21 │型號02110 │極地 │型號60194 │18 │
├──┼──────┼─────────┼───────┼───┤
│22 │型號01062 │米雅的露營車 │型號41339 │24 │
├──┼──────┼─────────┼───────┼───┤
│23 │型號15009 │寵物店 │型號12018 │6 │
├──┼──────┼─────────┼───────┼───┤
│24 │型號15005 │百貨公司 │型號10211 │6 │
├──┼──────┼─────────┼───────┼───┤
│25 │型號25002 │MIN COOPER │型號41148 │12 │
├──┼──────┼─────────┼───────┼───┤
│26 │型號02112 │極地 │型號60196 │18 │
├──┼──────┼─────────┼───────┼───┤
│27 │型號15039 │雲霄飛車 │型號10261 │12 │
├──┴──────┴─────────┴───────┼───┤
│總計 │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