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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鑫寶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智成 被   告 王奕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鑫寶成有限公司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0號,被告王 奕勛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