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明鑫
被 告 廖健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17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 萬7780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㈡陳述及
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前
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
二、經查,原告
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1
7 號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附帶提起此部分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
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