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傅勇 送達代收人 葉韋良 被   告 孫國城       埔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滿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85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傅勇對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85號,被告孫國城、埔 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