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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凃秀貞 被   告 蔡孟佶       坤輝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清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0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蔡孟佶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071號(原案號109 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致被害人涂熖檱受有 頭部外傷併兩側硬腦膜出血之傷害,嗣被害人死亡,經原告 即被害人子女凃秀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並主張因被告蔡孟佶所駕駛之租賃小客車所有人為坤輝租賃 有限公司,故坤輝租賃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 應與刑事被告蔡孟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