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澯松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3
年度緩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鄭澯松、立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
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470號、5739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就附表所示之
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對犯罪行為人為
緩起訴
處分,得對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販賣偽農
藥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之1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
期間業於民國104年9月
11日期滿,有該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470號、5739號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
可憑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
業據被告鄭澯松於調查中供陳明確,是聲請人此
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駁回沒收聲請部分:
(一)附表二所示等物品:
1.按農藥管理法曾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農藥
管理法刪除原第53條第1項之刑事沒收規定,改於第55條規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
、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
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7條
第1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第37條或第
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考
其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
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
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
司法機關裁判後
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
之虞,爰
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
物品予以沒入處理」、「為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
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
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
同法務部」等語,即係將偽農藥與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
偽農藥之器械、原料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
而
非在刑事沒收外,賦予行政機關沒入之權限,否則無須刻意
將刑事沒收規定刪除,是就查扣之偽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
分裝偽農藥之器械、原料之行政沒入處置,核其性質應屬行
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
越權於判決內
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
號判決要旨
參照)。
2.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6所示等物品,非法
含有開寧激素、吲 丁酸、水楊酸、含奈乙酸、巴克素等植
物調節劑,均為偽農藥,有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
站執行「102年度抽驗農藥」送檢之樣品27件檢驗結果彙整
表
暨所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化學
組農藥檢驗報告在卷
可參。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
等物,雖係被告合法輸入之產品,但卻係供其加工製造本案
偽農藥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鄭澯松於調查中供陳不諱。
職此
,前揭附表二所示等物品雖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然
揆諸上開實務見解,參以偽農藥之成分對
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倘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
適
之方式執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自
宜由專業之主管機關依「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執行沒入為宜,無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諭知沒收之必要。
又該等物品均非
法律所禁止
持有之
違禁物,無從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餘地。
(二)本案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非法加工、販賣
含有開寧激素、吲 丁酸、水楊酸、含萘乙酸、巴克素等植
物生長調節劑之偽農藥,然附表三所示等物品,均非屬
上揭
植物生長調節劑,有上開農藥檢驗報告附卷
可證,是上開物
品與被告所為本案
犯行應無關連,自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
四所示等物品,雖均為被告加工、販賣之偽農藥,然已由第
三人許昌評透過第三人黃國慶所購得,已非被告所有之物,
依法亦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毓伶
附表一:
┌──┬─────────┬───┬─────┐
│編號│名稱 │數量 │受
責付人 │
├──┼─────────┼───┼─────┤
│1 │貼標機(大) │1台 │鄭澯松 │
├──┼─────────┼───┤ │
│2 │貼標機(小) │1台 │ │
├──┼─────────┼───┤ │
│3 │封膜機 │1台 │ │
├──┼─────────┼───┤ │
│4 │充填機 │1台 │ │
├──┼─────────┼───┤ │
│5 │噴墨機 │1台 │ │
├──┼─────────┼───┤ │
│6 │攪拌機 │1台 │ │
├──┼─────────┼───┤ │
│7 │過濾器 │1台 │ │
├──┼─────────┼───┤ │
│8 │大水桶 │2個 │ │
├──┼─────────┼───┤ │
│9 │磅秤 │1台 │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受責付人 │
├──┼─────────┼───┼─────┤
│1 │防治王(1L) │58罐 │鄭澯松 │
├──┼─────────┼───┤ │
│2 │防治王(0.5L) │238罐 │ │
├──┼─────────┼───┤ │
│3 │快樂頌(0.5L) │98罐 │ │
├──┼─────────┼───┤ │
│4 │萬根力(0.5L) │398罐 │ │
├──┼─────────┼───┤ │
│5 │嘉貝好(1L) │238罐 │ │
├──┼─────────┼───┤ │
│6 │嘉貝好(0.5L) │118罐 │ │
├──┼─────────┼───┤ │
│7 │N-Booster(IBA)(│478包 │ │
│ │1KG) │ │ │
├──┼─────────┼───┤ │
│8 │N-Booster(K19)(│248包 │ │
│ │1KG) │ │ │
├──┼─────────┼───┤ │
│9 │防治王 │2桶 │ │
├──┼─────────┼───┤ │
│10 │快樂頌 │1桶 │ │
├──┼─────────┼───┤ │
│11 │嘉貝好 │1桶 │ │
├──┼─────────┼───┤ │
│12 │壯寶精(500公克) │143包 │ │
├──┼─────────┼───┤ │
│13 │新根毛王1.2%溶液 │18罐 │ │
│ │(500ML) │ │ │
├──┼─────────┼───┤ │
│14 │新根毛王1.2%溶液 │78罐 │ │
│ │(200ML) │ │ │
├──┼─────────┼───┤ │
│15 │苗根旺(200L) │1桶 │ │
├──┼─────────┼───┤ │
│16 │未標示名稱物品(疑│26包 │ │
│ │似NAA) │ │ │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 │數量 │受責付人 │
├──┼─────────┼───┼─────┤
│1 │吊青勇(0.5L) │198罐 │鄭澯松 │
├──┼─────────┼───┤ │
│2 │品全王(1L) │38罐 │ │
├──┼─────────┼───┤ │
│3 │品全王(0.5L) │138罐 │ │
├──┼─────────┼───┤ │
│4 │N-Booster(VK3) │74包 │ │
│ │(1KG) │ │ │
├──┼─────────┼───┤ │
│5 │N-Booster(VC) │78包 │ │
│ │(1KG) │ │ │
├──┼─────────┼───┤ │
│6 │N-Booster(VB6) │88包 │ │
│ │(1KG) │ │ │
├──┼─────────┼───┤ │
│7 │N-Booster(VB1) │88包 │ │
│ │(1KG) │ │ │
├──┼─────────┼───┤ │
│8 │N-Booster(KH2P04 │38包 │ │
│ │)(1KG) │ │ │
├──┼─────────┼───┤ │
│9 │N-Booster VPP │78包 │ │
├──┼─────────┼───┤ │
│10 │品全王 │1桶 │ │
├──┼─────────┼───┤ │
│11 │勃激素(50c.c) │2593罐│ │
├──┼─────────┼───┤ │
│12 │勃激素(GA3) │38包 │ │
│ │(1KG) │ │ │
└──┴─────────┴───┴─────┘
附表四:
┌──┬─────────┬───┬─────┐
│編號│名稱 │數量 │受責付人 │
├──┼─────────┼───┼─────┤
│1 │品全王(立石24號、│9瓶 │許昌評 │
│ │500ML) │ │ │
├──┼─────────┼───┤ │
│2 │快樂頌(立石25號、│31瓶 │ │
│ │200ML)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