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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澯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緩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澯松、立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 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470號、57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就附表所示之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對犯罪行為人為緩起訴 處分,得對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販賣偽農 藥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業於民國104年9月 11日期滿,有該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470號、5739號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業據被告鄭澯松於調查中供陳明確,是聲請人此 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駁回沒收聲請部分: (一)附表二所示等物品: 1.按農藥管理法曾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農藥 管理法刪除原第53條第1項之刑事沒收規定,改於第55條規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 、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 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7條 第1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第37條或第 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考 其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 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 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 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 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 物品予以沒入處理」、「為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 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 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 同法務部」等語,即係將偽農藥與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 偽農藥之器械、原料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而 非在刑事沒收外,賦予行政機關沒入之權限,否則無須刻意 將刑事沒收規定刪除,是就查扣之偽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 分裝偽農藥之器械、原料之行政沒入處置,核其性質應屬行 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 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 號判決要旨參照)。 2.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6所示等物品,非法 含有開寧激素、吲 丁酸、水楊酸、含奈乙酸、巴克素等植 物調節劑,均為偽農藥,有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 站執行「102年度抽驗農藥」送檢之樣品27件檢驗結果彙整 表暨所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化學 組農藥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 等物,雖係被告合法輸入之產品,但卻係供其加工製造本案 偽農藥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鄭澯松於調查中供陳不諱。職此 ,前揭附表二所示等物品雖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然揆諸上開實務見解,參以偽農藥之成分對 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倘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適 之方式執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自 宜由專業之主管機關依「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執行沒入為宜,無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諭知沒收之必要。 又該等物品均非法律所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從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餘地。 (二)本案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非法加工、販賣 含有開寧激素、吲 丁酸、水楊酸、含萘乙酸、巴克素等植 物生長調節劑之偽農藥,然附表三所示等物品,均非屬上揭 植物生長調節劑,有上開農藥檢驗報告附卷可證,是上開物 品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應無關連,自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 四所示等物品,雖均為被告加工、販賣之偽農藥,然已由第 三人許昌評透過第三人黃國慶所購得,已非被告所有之物, 依法亦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毓伶 附表一: ┌──┬─────────┬───┬─────┐ │編號│名稱 │數量 │受責付人 │ ├──┼─────────┼───┼─────┤ │1 │貼標機(大) │1台 │鄭澯松 │ ├──┼─────────┼───┤ │ │2 │貼標機(小) │1台 │ │ ├──┼─────────┼───┤ │ │3 │封膜機 │1台 │ │ ├──┼─────────┼───┤ │ │4 │充填機 │1台 │ │ ├──┼─────────┼───┤ │ │5 │噴墨機 │1台 │ │ ├──┼─────────┼───┤ │ │6 │攪拌機 │1台 │ │ ├──┼─────────┼───┤ │ │7 │過濾器 │1台 │ │ ├──┼─────────┼───┤ │ │8 │大水桶 │2個 │ │ ├──┼─────────┼───┤ │ │9 │磅秤 │1台 │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受責付人 │ ├──┼─────────┼───┼─────┤ │1 │防治王(1L) │58罐 │鄭澯松 │ ├──┼─────────┼───┤ │ │2 │防治王(0.5L) │238罐 │ │ ├──┼─────────┼───┤ │ │3 │快樂頌(0.5L) │98罐 │ │ ├──┼─────────┼───┤ │ │4 │萬根力(0.5L) │398罐 │ │ ├──┼─────────┼───┤ │ │5 │嘉貝好(1L) │238罐 │ │ ├──┼─────────┼───┤ │ │6 │嘉貝好(0.5L) │118罐 │ │ ├──┼─────────┼───┤ │ │7 │N-Booster(IBA)(│478包 │ │ │ │1KG) │ │ │ ├──┼─────────┼───┤ │ │8 │N-Booster(K19)(│248包 │ │ │ │1KG) │ │ │ ├──┼─────────┼───┤ │ │9 │防治王 │2桶 │ │ ├──┼─────────┼───┤ │ │10 │快樂頌 │1桶 │ │ ├──┼─────────┼───┤ │ │11 │嘉貝好 │1桶 │ │ ├──┼─────────┼───┤ │ │12 │壯寶精(500公克) │143包 │ │ ├──┼─────────┼───┤ │ │13 │新根毛王1.2%溶液 │18罐 │ │ │ │(500ML) │ │ │ ├──┼─────────┼───┤ │ │14 │新根毛王1.2%溶液 │78罐 │ │ │ │(200ML) │ │ │ ├──┼─────────┼───┤ │ │15 │苗根旺(200L) │1桶 │ │ ├──┼─────────┼───┤ │ │16 │未標示名稱物品(疑│26包 │ │ │ │似NAA) │ │ │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 │數量 │受責付人 │ ├──┼─────────┼───┼─────┤ │1 │吊青勇(0.5L) │198罐 │鄭澯松 │ ├──┼─────────┼───┤ │ │2 │品全王(1L) │38罐 │ │ ├──┼─────────┼───┤ │ │3 │品全王(0.5L) │138罐 │ │ ├──┼─────────┼───┤ │ │4 │N-Booster(VK3) │74包 │ │ │ │(1KG) │ │ │ ├──┼─────────┼───┤ │ │5 │N-Booster(VC) │78包 │ │ │ │(1KG) │ │ │ ├──┼─────────┼───┤ │ │6 │N-Booster(VB6) │88包 │ │ │ │(1KG) │ │ │ ├──┼─────────┼───┤ │ │7 │N-Booster(VB1) │88包 │ │ │ │(1KG) │ │ │ ├──┼─────────┼───┤ │ │8 │N-Booster(KH2P04 │38包 │ │ │ │)(1KG) │ │ │ ├──┼─────────┼───┤ │ │9 │N-Booster VPP │78包 │ │ ├──┼─────────┼───┤ │ │10 │品全王 │1桶 │ │ ├──┼─────────┼───┤ │ │11 │勃激素(50c.c) │2593罐│ │ ├──┼─────────┼───┤ │ │12 │勃激素(GA3) │38包 │ │ │ │(1KG) │ │ │ └──┴─────────┴───┴─────┘ 附表四: ┌──┬─────────┬───┬─────┐ │編號│名稱 │數量 │受責付人 │ ├──┼─────────┼───┼─────┤ │1 │品全王(立石24號、│9瓶 │許昌評 │ │ │500ML) │ │ │ ├──┼─────────┼───┤ │ │2 │快樂頌(立石25號、│31瓶 │ │ │ │200ML)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