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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曾景輝 原   告 曾乾益 原   告 陳龎金香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沈弘智 被   告 晶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閔 被   告 陳正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嘉交簡字第457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 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