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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賴清山       黃金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梁家昊律師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陳敏軒       宏縉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代 表 人 許瑞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嘉交簡字第1064號),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 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