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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劉于瑞 原   告 劉宇菲 前列劉于瑞、劉宇菲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映吟 原   告 劉映吟 前列劉于瑞、劉宇菲、劉映吟共同 被   告 張伯祥 被   告 藝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嘉交簡字第92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