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建南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贓物等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
字第655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27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侯建南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以108年度易字第655號判處
拘役
30日,緩刑2年,於同日確定,並應依該院108年度斗司調字
第411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及方式履行支
付損害賠償,即受刑人與謝榮興、賴俊雄、黃驛騰等4人願
連帶給付被害人德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黃雍和)新
臺幣(下同)120萬元,於108年9月15日前給付20萬元;另
餘額100萬元自108年9月25日起
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10萬
元整至清償完畢止。上開金額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然除謝榮興已支付20萬元與被害人外,餘款部分受刑人等
4人
迄今均未依期返還,被害人亦於109年3月16日具狀請求
撤銷緩刑,受刑人因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
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裁
定之等語。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
、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
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
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
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或其他
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法第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
、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
故買贓物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易字第655號處拘役30日,如
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緩刑2年,並應依該院108年度斗司調字第411號損害賠償
事件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及方式(即受刑人與謝榮興、賴
俊雄、黃驛騰等4人願連帶給付被害人120萬元,給付方式:
於108年9月15日前給付20萬元;另餘額100萬元整自108年9
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10萬元整至清償完畢止。上
開金額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直接匯入被害
人所指定之帳戶中)履行支付損害,該判決於108年10月18
日確定,此有上開判決、調解程序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參。
(二)而受刑人等人於109年3月16日前,僅由謝榮興支付20萬元給
被害人,尚有100萬元未支付乙節,此有賴俊雄、謝榮興於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之執行筆錄2份、被害人刑事聲請撤銷
緩刑狀1份在卷可參,是受刑人等人並未依調解程序筆錄內
容按期支付款項給德建營造有限公司,確有違反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之情形。
(三)惟受刑人對於何以未按期履行支付損害賠償一事,於本院調
查時陳稱:當初在調解時,是謝榮興說要全部賠償,調解委
員說我們要連帶,叫我們一定要簽,我們當初相信謝榮興會
賠償,才同意在調解筆錄上記載連帶賠償等語,與賴俊雄、
黃驛騰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之陳述相符,被害人之法定代
理人黃雍和亦稱調解當時謝榮興確實有表示願意全部負責,
其才接受調解條件,有本院電話記錄表1份附卷足查,是受
刑人因相信謝榮興會支付全部之賠償款項,才答應連帶賠償
被害人之調解內容,而未主動賠償被害人。參以黃驛騰之後
已於109年5月5日匯款100餘萬元給被害人,故受刑人等人均
已賠償被害人120萬元完畢
等情,此有本院電話記錄表2份、
匯款資料1份存卷可參,受刑人於本院調查時亦供稱:我們
一直等謝榮興,但他說營建的工程款沒有下來,所以沒有辦
法按時賠償,我們跟他聯絡,他都沒有接電話。黃驛騰跟我
說如果謝榮興再不賠償,我們四個就要平分,我有答應,後
來他有賠100萬給被害人,我之後要給他25萬元等語,
堪認
受刑人確非
故意違反緩刑所附條件,復無
證據顯示受刑人係
有意逃匿、故意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等情形,
難謂
違反情節重大,而遽認其前案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本院
審酌上開各情,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
定負擔之情節尚非重大,且並無足夠具體事證足使本院認原
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況受刑人
等人事後已賠償被害人完畢,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表示因已
拿到120萬元,對於是否撤銷緩刑均無意見,有本院電話記
錄表1份附卷
可考,自難僅以受刑人先前未依緩刑條件如期
履行負擔之客觀事實,而認受刑人有撤銷緩刑之原因及必要
。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