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竹谷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淑玲
被 告 許文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
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文政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
品之規定,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竹谷生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
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玖
萬元。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至30、36至44所示之物,
均
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
證據欄之「忠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均更正為「忠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
按「本法
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
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
、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
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者」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
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第 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
之上開規定,係因食品如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
「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已可認定係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
告,應先依同法第7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始得製造或輸
入。如食品未依第7條規定申請,而直接於食品上標示或廣
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該等標
示或廣告,已然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
第1項處罰。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文政為被告竹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竹谷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於該公司網站、臉書粉絲專頁、電
商網站、LINE社群軟體刊登之廣告內容,宣稱木鱉果產品,
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保健功效,該等標示或廣告明顯違
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之規定。是核被告許文政所為,係
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之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罪;
被告竹谷公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許文政,因執行業務,
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之罪,應依同法第26條之規
定,對被告竹谷公司科處同法第21條第1項之罰金刑。
四、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
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
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
,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
犯行為,因其刑
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查被告許文政自民國106年間某日起
109年2月20日9時35分
為警查獲止,於上開網站、通路及社
群軟體為上開廣告行為,係在密集
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
進行,未曾間斷,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
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犯行,仍應評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應認僅成立一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罪。
五、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
審酌被告許文政明知被告竹谷
公司之「木鱉果膠囊」、「木鱉果滴粒」、「木鱉果精華粉
」、「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食
品,未經依法送主管機關查驗並取得許
可證,卻仍
予以刊登
商品廣告,向消費者誇稱該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效,引發消
費者購買之意願,影響民眾「食的安全」,實屬不該,並衡
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暨其自稱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
從商,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犯罪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對被告
竹谷公司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又被告竹谷生技有限公
司因係
法人,爰不就該
宣告之罰金刑部分為易服勞役之
諭知
,併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至30、36至44所示
之物,均係被告許文政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
告許文政於警詢、
偵查時所供承,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之。
(二)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31至35、45所
示之物,雖係被告許文政所有,然無其他
積極證據顯示與
本案有何關連,爰不予以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46至48所
示之物係由警方喬裝買家所購得之物,已非屬被告所有,
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6條
,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錄法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
法之規定辦理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 條第1 項規定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
寄藏、
牙保、轉讓、標
示、廣告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6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
犯第21條至第22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27號
被 告 竹谷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淑玲
被 告 許文政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許文政係址設臺南市○區○○路○○○巷○○號1樓之
竹谷生技有限公司(其妹許淑玲掛名登記為負責人,下稱竹
谷公司)實際負責人,綜理該公司產品之開發、生產及銷售
等事宜。許文政因執行竹谷公司職務,明知依健康食品管理
法第6條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
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
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亦即食品未依健康食
品管理法第3條規定申請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以證明該食
品具有安全性、有效性,即不得標示、廣告該食品係具有特
定保健功效之健康食品,使民眾誤認為合法之健康食品而購
買之,避免民眾誤用而危害人體健康安全,亦明知其以竹谷
公司名義,自民國106、107年間起,委託不知情之忠永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昱倫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等代工業者製造木鱉果粉末、果油膠囊等,再
由竹谷公司自行裝盒、封膜之「木鱉果膠囊」、「木鱉果滴
粒」「木鱉果精華粉」、「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益利
明木鱉果油膠囊」等食品(坊間及下述竹谷公司廣告稱之為
「保健食品」,惟
法律並無「保健食品」名稱,仍以食品稱
之),未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
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仍自民國107年間某不詳時間起,在
竹谷公司網站、「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社群軟體
「LINE」及電商平台「露天」、「蝦皮」、「PCHOME」等通
路,標示「β-胡蘿蔔素抗氧化、延緩衰老......」、「玉
米黃質對眼部有光篩檢的作用......」、「茄紅素超強抗氧
化......」、「維生素E減少細胞膜上多元不飽和脂肪酸的
氧化......」、「酵素具有調整體質、細胞賦活、促進新陳
代謝等作用」、「必須胺基酸EFA」、「木鱉果的奈米酯化
型營養素,身體好吸收」、「木鱉果保健功效」等提供特殊
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廣告,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6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加以販售。
嗣由法務部調查局嘉
義縣調查站於109年2月20日持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搜索竹谷
公司上址及許文政租賃之倉庫(嘉義縣○○鄉○○村○○00
號),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
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二、犯罪證據:(一)被告許文政於調查及偵查中之
自白。(二
)被告竹谷公司之代表人許淑玲於調查中之供述。(三)
證
人謝年豐、何毓真、蔡岳樺於調查中之證述。(四)忠永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代工合約書、對帳單、委託代工
合約書。(五)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代工合約書、
聲明書、客戶銷貨明細表。(六)昱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報價單、請款單、統一發票。(七)竹谷公司網站、「
臉書」粉絲專頁、「露天」電商網站等之截圖。(八)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1月29日FDA食字第1080031956
號函。(九)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搜索
扣押筆錄(含
扣押物品目錄、收據)2份及附表所示扣押物。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許文政所為,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其係被
告竹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1條第1項之罪,應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對被告竹谷公
司科處同法第21條第1項之罰金。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 志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 耀 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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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器械設備(打印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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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器械設備(封口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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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器械設備(封膜機) │1台 │
├──┼─────────────┼──┤
│4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外裝空盒│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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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外裝空盒│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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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文宣紙 │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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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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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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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0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1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2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3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4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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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6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7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8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9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20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21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大盒) │1箱 │
└──┴─────────────┴──┘
┌──┬─────────────┬──┐
│22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大盒) │1箱 │
├──┼─────────────┼──┤
│23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小盒) │1箱 │
├──┼─────────────┼──┤
│24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小盒) │1箱 │
├──┼─────────────┼──┤
│25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型)│1箱 │
├──┼─────────────┼──┤
│26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型)│1箱 │
├──┼─────────────┼──┤
│27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型)│1箱 │
├──┼─────────────┼──┤
│28 │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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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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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裸裝)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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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王美麗手機LINE截圖光碟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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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竹谷生技有限公司帳冊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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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筆記本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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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筆記本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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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筆記本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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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版)│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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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版)│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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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大盒)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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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大盒)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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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小盒) │1箱 │
├──┼─────────────┼──┤
│41 │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 │1箱 │
├──┼─────────────┼──┤
│42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版)│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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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版)│1箱 │
├──┼─────────────┼──┤
│44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版)│1箱 │
├──┼─────────────┼──┤
│45 │竹谷公司108年統一發票憑證 │12 │
│ │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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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法務部 │1盒 │
│ │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價購) │ │
├──┼─────────────┼──┤
│47 │木鱉果沱茶(法務部調查局嘉 │1個 │
│ │義縣調查站價購) │ │
├──┼─────────────┼──┤
│48 │木鱉果養生酥(法務部調查局 │1包 │
│ │嘉義縣調查站價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