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古双桂 代 理 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小幡勇二 代 理 人 溫啟仁律師 被   告 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洪瑞麟 被   告 黃永田 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沈素銘 選任辯護人 溫啟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洪瑞麟、黃永田、沈 素銘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6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