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俞圻
被 告 葛繡梅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楊東穎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潘芓睿
選任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與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案件間,有數人共犯一罪之 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 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64號、第285號、第306號、第307號、第332號、第333號、109年度偵字第3791號、第5762號、第6506號、第7149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俞圻共同犯圖利 聚眾賭博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 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 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 沒收(已繳回)。 葛繡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之(已繳回)。 楊東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之(已繳回)。 潘芓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沒收之(已繳回)。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一)賴朝興(綽號「賴董」、「興哥」,另行審結)係順泰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6月5日設立登記,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5樓之1,下稱「順泰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蔣振銘(綽號「蔣哥」, 另案審結)、蕭世耀(另案審結)為順泰成公司之董事,張恆耀(另案審結)為順泰成公司之監察人;郭耕秝(原名郭文儒,暱稱「小郭」、Owen,另行審結)與陳威樺(另案審結)為利頡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郭文熙,另案審結,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4樓,下稱「利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呂梓祥(另行審結)為玩固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2樓,下稱「玩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劉俞圻(原名「劉永珠」,通訊軟體暱稱「阿珠」、「小叮噹」)則為順泰成公司之會計;潘芓睿為大平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號2樓,下稱「大平台公司」)之前登記負責人;楊東穎(綽號「飛哥」)為聚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聚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聚盈公司址設賴朝興為登記負責人之順泰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順泰豐公司)名下房屋即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2樓之6;葛繡梅為薩摩亞商巨亨全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3樓、5樓,下稱「巨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郭靜純(另案審結)為「點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順泰成公司同址,下稱「點子公司」)之人事行政主管,葉佳敏(另案審結)則為星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巷0號12樓之1、2,下稱「星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二)賴朝興、郭耕秝、劉俞圻、林金皇、葛繡梅、呂梓祥、楊東穎、潘芓睿及蕭世耀、蔣振銘、張恆耀、張家恩(另案審結)、郭靜純等人均明知網際網路係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公共空間,仍 意圖營利,共同基於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 犯意聯絡,由賴朝興、蕭世耀於102年間,透過黃錦華(大陸地區廈門人士,綽號「花花」、「華哥」)之介紹,投資捷豹集團(JIEBAO GROUP),該集團係以經營網路博弈平台為獲利方式,在臺灣之營運情形分述如下: ㈠自102年4月起,由蕭世耀提供其與賴朝興不知情之配偶黃韻怡(綽號「貓姐」)於102年2月26日共同購買之嘉義市○區○○路000號5樓之1、2,作為捷豹集團在臺灣之總管理處(下稱「管理處」),由蕭世耀指示張恆耀擔任捷豹集團之臺灣執行長,進行捷豹集團旗下各平台廳室博弈網站平台美工、客服、金流系統及程式設計業務之運籌帷幄,蕭世耀、蔣振銘、賴朝興分別 持有管理處股份,再由管理處轉投資捷豹集團,捷豹集團股東持股比例為:賴朝興20%、陳相宇(另案審結)15%、蕭世耀10%、管理處5%、張恆耀5%,以及黃錦華在內之大陸地區股東(即華哥、東哥、竹哥、楊哥)共45%;張恆耀並以捷豹集團臺灣執行長之身分,自102年4月起,由張家恩擔任管理處處長,負責規劃、聯繫在上開管理處舉行之線路與設備會議、捷豹系統會議等行政事宜;另自103年1月起,由賴朝興、蕭世耀各出資250萬、持股25%之比例投資「任你博」線上博弈網站,由蕭世耀指示周㞲諴(另案審結)在嘉義市中興路辦公地點,負責「任你博」線上客服及美工業務,管理處並於102年底設置「九號會館」,投資「九號彩票網」,並由葉佳敏所經營之星辰公司負責九號彩票博弈廳室大陸銀行帳號密碼金流之操作,郭耕秝、陳威樺為九號彩票之主要負責人,並由玩固公司負責人呂梓祥實際負責九號之營運事宜,並與郭靜純聯繫相關營運情形,並以前揭管理處作為管理「任你博」在臺灣經營客服及美工之據點。 ㈡劉俞圻以會計身分,處理賴朝興、蕭世耀等人投資捷豹集團之投資款項事宜,並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與吳承霖(另案審結)聯繫,以地下匯兌方式進行博弈資金之轉移;葛繡梅為林金皇之助理,處理林金皇所經營J8廳室與捷豹平台之合作分成等相關事實,並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與吳承霖聯繫,以地下匯兌方式進行博弈資金之轉移;陳雅婷(另案審結)為大平台公司之會計,受潘芓睿指示負責聯繫現金網廳室之會議時間及相關業務,劉俞圻、葛繡梅、陳雅婷並均與郭靜純同為通訊軟體Telegram「38阿花一朵花」群組成員,透過該群組聯繫捷豹旗下博弈平台相關會議等事宜。 ㈢楊東穎以其所設立之聚盈公司進行「快付匯平台」之營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毛毛」、「毛姐」之成年女子擔任聚盈公司之財務主管,僱用李宗翰、李宜珊、吳鴻嘉、黃子銓、粘溱(原名粘加宜)、高少薇、謝昌昇(以上7人均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透過通訊軟體SKYPE與商戶聯繫,由上開李宗翰等員工提供大陸銀行帳戶供商戶匯款後,再由李宗翰等員工使用工作手機及U頓,依商戶提供之大陸銀行帳戶在後台建單後,進行人民幣轉帳匯款,並由「毛毛」與點子公司聯繫捷豹集團各該系統平台營運之人民幣款項匯入匯出事宜,其每日經手金額逾新臺幣533萬元。 ㈣捷豹集團即以前揭管理處作為營運總部,以玩固公司、大平台公司、巨亨公司所經營之九號、大無限彩票、J8彩票作為捷豹博弈平台旗下廳室,並以星辰公司負責九號廳室等大陸銀行帳戶金流之管理業務,以聚盈公司作為線上金流轉入轉出部門,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金流相關業務;以上開在臺灣設置技術、客服及金流部門等營運方式,透過合作分成或抽成方式,經營專業彩票博弈系統平台之出租、合營,從中獲取利潤。 (三)承前所述,捷豹集團經營前揭線上博弈之人民幣獲利款項,由劉俞圻、葛繡梅以通訊軟體WhatsApp與吳承霖聯繫,透過吳承霖所經營之地下匯兌集團取得賭博犯罪所得,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由葛繡梅取得4億6,492萬910元之賭博犯罪所得,劉俞圻則取得3億1,922萬5,496元之賭博犯罪所得,而郭耕秝則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透過吳承霖取得現金新臺幣1億4,590萬元之賭博犯罪所得。 (一)被告劉俞圻、葛繡梅、楊東穎、潘芓睿等人之 自白(二) 證人即同案被告賴朝興、林金皇、郭耕秝、呂梓祥、證人李宗翰、謝昌昇、粘溱、黃子銓、高少薇、李宜珊、吳鴻嘉、涂祐旗、陳宏信、陳芳琦、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威樺、吳毅信、林建志、張恆耀、郭文熙、吳承霖、陳亮宇等人於偵訊中之供述。 (三)另案被告蕭世耀 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另案被告郭靜純扣案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訊息、另案被告吳承霖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另案被告林佑如(暱稱「NiNi New」)對話訊息、被告郭耕秝與另案被告吳承霖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訊息、另案被告吳承霖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另案被告陳威樺(暱稱「阿化工」)對話訊息、被告劉俞圻(暱稱「珠」)與另案被告吳承霖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訊息、另案被告郭靜純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暱稱「九號會計」對話訊息、另案被告郭靜純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被告呂梓祥(暱稱「富子翔」)對話訊息、另案被告郭靜純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暱稱「富珮芸」、「富宜如」、「富育廷」、「富千閔」、「富予 旋」、「富工程師大雄」、「富皇冠(小高)」對話訊息、另案被告郭靜純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耀哥」、「富予旋」對話訊息、另案被告吳承霖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被告葛繡梅(暱稱「葛姐」)對話訊息、聚盈公司現場配置圖、扣案電腦列印資料、通訊軟體SKYPE對話翻拍畫面、另案被告郭靜純扣案手機傳送之尾牙桌次表、尾牙預定單(109年1月5日兆品酒店訂席單)、點子公司扣案「106年11月28日台北宴席」名單、銳洰股東佔股及聯絡方式(第四輪)、另案被告郭靜純扣案手機2020各單位尾牙報名人數、點子公司扣案公司內部文件資料( 扣押物編號15-24)、點子公司扣案公司內部文件資料( 扣押物編號15-27)、點子公司扣案電腦資料、點子公司扣案電腦資料:被告賴朝興投資紅利列表(扣押物編號14-5)、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8年12月3日、109年6月10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就扣案2017年捷豹尾牙光碟之 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順泰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公司章程發起人名簿、玩固公司、大平台公司、聚盈公司、巨亨公司之設立登記與變更登記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職務報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12月2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0074894號函文檢附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89、5159號 起訴書、108年度偵字第6774 、6775、6900、7143、7347、7720、8312、9839號起訴書 暨附表資料及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書、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人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被告劉俞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40萬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葛繡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24萬元沒收之(已繳回)。 被告楊東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6萬元沒收之(已繳回)。 被告潘芓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7萬2,969元沒收之(已繳回)。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上述所有犯罪所得,均經被告等人全數繳回,故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由被告等人繳回之金額執行沒收即可,毋庸再對被告等人重複執行沒收或 追徵犯罪所得。 四、應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 追加起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均不得 上訴。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洗錢防制法第2條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吳承霖與葛繡梅進行非法匯兌之時間及金額
附表二:吳承霖依陳威樺指示交付劉俞圻之新臺幣款項
附表三:吳承霖與郭耕秝進行非法匯兌之時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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