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哲銘
被 告 王貞惠
賴素月
上列
當事人間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2 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
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