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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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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銘 被   告 王貞惠       賴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2 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