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7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義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應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王文義提起上訴,未敘述
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經本院於114年4月2日發函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前開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