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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義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補提上訴理由,並應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文義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4年4月2日發函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前開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