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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09年9月8日之前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上,以帳號「roger750314」,公開刊登販售RealmeX3手機之訊息, 適a○○於109年9月8日15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1017號卷第11至13頁)。 ②證人a○○與被告在蝦皮購物網、LINE上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見警21017號卷第15至21頁)。 ③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0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01021023E號函檢附之左列購物網帳號申設資料(見警11710號卷第17至18頁)。 ④被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1017號卷第41至49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09年9月13日之前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上,以帳號「roger750314」,公開刊登販售RealmeX3手機之訊息,適V○○於109年9月13日23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及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1017號卷第22至24頁)。 ②證人V○○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被告所刊登左列販售訊息之購物網頁面截圖1張、轉帳明細截圖1張、超商繳費明細翻拍照片1張(見警21017號卷第25至28頁)。 ③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0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01021023E號函檢附之左列購物網帳號申設資料(見警11710號卷第17至18頁)。 ④被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1017號卷第41至49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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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09年9月18日之前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上,以帳號「roger750314」,公開刊登販售RealmeX3手機之訊息,適午○○於109年9月18日13時30分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1017號卷第29至31頁)。 ②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0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01021023E號函檢附之左列購物網帳號申設資料(見警11710號卷第17至18頁)。 ③被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1017號卷第41至49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09年9月19日之前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上,以帳號「roger750314」,公開刊登販售RealmeX3手機之訊息,適戌○○於109年9月19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1017號卷第32至34頁)。 ②證人即左列虛擬帳號所對應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申登會員楊清華於檢察官 訊問中之證述(見偵6743號卷第38頁反面至39頁)。 ③證人戌○○與被告在蝦皮購物網上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明細截圖1張(見警21017號卷第36至40頁)。 ④證人戌○○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11710號卷第51至52、54頁)。 ⑤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0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01021023E號函檢附之左列購物網帳號申設資料(見警11710號卷第17至18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針對左列虛擬帳號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警21017號卷第50頁)。 ⑦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9日淞字第10909290003號函1紙暨檢附之左列虛擬帳號對應會員資料(會員姓名:楊清華)、訂單清單、繳費紀錄各1份(見警11710號卷第10至16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月5日之前某時許,在「有閑JollyBuy」購物平台上,以帳號「叫你媽買給你」,公開刊登販售PS5遊戲主機之訊息,適I○○於110年1月5日凌晨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方○靜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4694號卷第13、15至17頁)。 ②證人即左列帳戶申登人方○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94至296頁)。 ③證人I○○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對話內容含轉帳明細截圖)1份(見警4694號卷第19至21頁)。 ④證人I○○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警4694號卷第14、18、22頁)。 ⑤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6日郵件回覆之左列購物平台帳號申登資料1份(見警4694號卷第51至52頁)。 ⑥方○靜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2814號卷第19至26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月8日之前某時許,在「有閑JollyBuy」購物平台上,以帳號「叫你媽買給你」,公開刊登販售已付款預購中之PS5遊戲主機之訊息,適地○○於110年1月8日1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4694號卷第35至38頁)。 ②證人即左列帳戶申登人方○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94至296頁)。 ③證人地○○與被告在左揭購物平台及LINE上之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所傳送之sony官網訂購截圖及其身分證截圖等各1份、證人地○○匯款成功之郵件通知截圖1份(見警4694號卷第39至45頁)。 ④證人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4694號卷第46頁)。 ⑤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6日郵件回覆之左列購物平台帳號申登資料1份(見警4694號卷第51至52頁)。 ⑥方○靜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2814號卷第19至26頁)。 ⑦左列虛擬帳號之帳戶資料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39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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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 |
| | 於110年1月9日之前某時許,在「有閑JollyBuy」購物平台上,以帳號「叫你媽買給你」,公開刊登販售PS5遊戲主機之訊息,適L○○於110年1月9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43至45頁)。 ②證人即左列帳戶申登人方○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94至296頁)。 ③證人L○○與被告在左揭購物平台及LINE上之對話紀錄截圖、上開對話紀錄中被告所傳送之sony官網訂購截圖及其身分證截圖等各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4694號卷第27至31頁)。 ④證人L○○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警4694號卷第24、32頁)。 ⑤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6日郵件回覆之左列購物平台帳號申登資料1份(見警4694號卷第51至52頁)。 ⑥方○靜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2814號卷第19至26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月13日之前某時許,在「巴哈姆特」網站上,以帳號「小方」,公開刊登販售已付款預購中之PS5遊戲主機之訊息,適辰○○於110年1月13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51至52頁)。 ②證人即左列帳戶申登人方○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94至296頁)。 ③證人辰○○與被告在左揭網站及LINE上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所刊登左列販售訊息之網站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53至69頁)。 ④方○靜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2814號卷第19至26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月19日之前某時許,在「Swapub」購物網站上,以帳號「晴天霹靂」,公開刊登販售PS5遊戲主機及VR眼鏡之訊息,適O○○於110年1月19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70至71頁)。 ②證人即左列帳戶申登人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028號卷第16至22頁)。 ③證人O○○與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之對話紀錄截圖、左列轉帳交易之明細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73至81頁)。 ④證人O○○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他413號卷第9至11頁)。 ⑤林○○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3028號卷第31至33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69853號函1紙(見警26691號卷第327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林○○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號帳戶 | | |
| | 緣黃○○於110年1月19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SONY PS5 PLAYSTATION5主機遊戲台灣買賣區」社團上,刊登欲購買PS5遊戲機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1月19日15時5分許,發現黃○○上開訊息, 乃以暱稱「陳雙雙」發送訊息予黃○○,謊騙其有現貨可以出售,致黃○○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委由其母丙○○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之母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82至85頁)。 ②證人即左列帳戶申登人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028號卷第16至22頁)。 ③證人丙○○之子黃○○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證人丙○○向被告催討返還款項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見警26691號卷第86至88頁)。 ④證人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3028號卷第23至25、71至72、77頁)。 ⑤林○○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3028號卷第31至33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月22日之前某時許,在「Swapub」購物網站上,以帳號「晴天霹靂」,公開刊登販售PS5遊戲主機之訊息,適P○○於110年1月22日10時48分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李○○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被害人P○○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89至91頁)。 ②李○○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他413號卷第62至64頁)。 ③玉山商業銀行存款憑條1紙(見警26691號卷第92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Q○○於110年1月24日20時許,在「臉書」網站之「SONY PS5 PLAYSTATIONS主機遊戲台灣買賣區」社團上,刊登欲購買PS5遊戲主機之訊息,未幾,方笠騰發現Q○○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Q○○,謊騙其有現貨可以出售,致Q○○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藍○○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93至94頁)。 ②證人Q○○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店到店寄件資料等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95至101頁)。 ③藍○○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05至308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宙○○於110年1月24日之前某時許,在「蝦皮拍賣網」上,刊登欲購買PS5遊戲主機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1月24日23時22分許,發現宙○○上開訊息,乃以該購物網帳號「Z○○○○○○○○○3」聯繫宙○○,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宙○○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103至104頁)。 ②證人宙○○與被告在蝦皮拍賣網及LINE上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店到店寄件資料等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106至116頁)。 ③藍○○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05至308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B○○於110年1月26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PS5PS4PSV二手電玩買賣討論交流區」社團上,刊登欲購買PS4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1月26日某時許,發現B○○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B○○,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B○○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三第359至360頁)。 ②證人B○○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帳戶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118至119、124頁)。 ③藍○○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05至308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月31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某社團上,以暱稱「陳雙雙」,公開刊登販售遊戲片之訊息,適A○○於110年1月31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吳○○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證人A○○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128至135頁)。 ③吳○○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他413號卷第97至99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2月1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某社團上,以暱稱「陳雙雙」,公開刊登販售PS5遊戲主機之訊息,適e○○於110年2月1日20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136至138頁)。 ②證人e○○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見警26691號卷第140頁)。 ③吳○○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他413號卷第97至99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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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0年2月5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Nintendo Switch&PS4PS5遊戲主機買賣交換討論平台」社團上,以暱稱「方向盤」,公開刊登販售遊戲片之訊息,適g○○於110年2月5日8時47分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141至143頁)。 ②證人g○○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144至154頁)。 ③吳○○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他413號卷第66至68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2月5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社團上,以暱稱「方向盤」,公開刊登販售遊戲片之訊息,適c○○於110年2月5日12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155至156頁)。 ②證人c○○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6691號卷第158至177頁)。 ③吳○○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他413號卷第66至68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H○○於110年2月24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之「[Taiwan]SimRacingBuy&Sell模擬設備買賣資訊」社團上,刊登欲購買電競方向盤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4日9時30分許,發現H○○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H○○,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H○○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藍○○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178至179頁)。 ②證人即左列帳戶申登人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119號卷第14至16頁)。 ③證人H○○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各1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180至181頁,偵3119號卷第29至31頁)。 ④藍○○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他413號卷第70至80頁反面)。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h○○於110年2月11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遊戲主機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11日10時8分許,發現h○○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向盤」發送訊息予h○○,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h○○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邱○○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182至183頁)。 ②邱○○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11頁,他413號卷第93頁反面至94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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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卯○○於110年2月17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Switch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17日某時許,發現卯○○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卯○○,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卯○○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及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184至185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超商繳費明細影本1紙(見警26691號卷第186至187頁)。 ③邱○○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11頁,他413號卷第93頁反面至94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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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申○○於110年2月16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Switch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110年2月16日22時18分許發現申○○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申○○,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申○○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188至189頁)。 ②邱○○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11頁,他413號卷第93頁反面至94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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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0年2月19日之前某時許,在「Swapub」購物網站上,以帳號「Tig54088」,公開刊登販售PS4遊戲主機之訊息,適子○○於110年2月19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三卷第331至335頁)。 ②證人子○○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ATM交易明細影本1紙(見警26691號卷第193至199頁)。 ③邱○○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11頁,他413號卷第93頁反面至94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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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U○○於110年1月28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收購PS4之交易社團上,刊登欲購買PS4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110年1月28日2時49分許發現U○○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U○○,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U○○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00至201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26691號卷第203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41814號函1紙(見警26691號卷第344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1月17日之前某時許,在「Swapub」購物網站上,以帳號「晴天霹靂」,公開刊登販售PS5遊戲主機之訊息,適E○○於110年1月17日16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05至207頁)。 ②左列虛擬帳號之帳戶資料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41頁)。 ③邱○○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311頁,他413號卷第94頁正、反面)。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邱○○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號帳戶 | | |
| | 緣巳○○於110年2月22日之前某時許,在「LINE」社群上,刊登欲購買PS5遊戲主機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2日某時許,發現巳○○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巳○○,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巳○○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09至210頁)。 ②左列虛擬帳號之帳戶資料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41頁)。 ③邱○○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311頁,他413號卷第94至95頁)。 ④方○○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13頁,他413號卷第95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方○○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號帳戶 | | |
| | | | | |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 |
| | | | | |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 |
| | 緣b○○於110年2月23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Taiwan]SimRacingBuy&Sell模擬設備買賣資訊」社團上,刊登欲購買賽車模擬器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3日12時許,發現b○○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b○○,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b○○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12至213頁)。 ②證人b○○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被告臉書頁面等截圖各1份,及ATM交易明細影本1紙(見警26691號卷第214至216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他413號卷第2頁、3頁反面、5頁正反面、6頁反面、8頁反面)。 ④邱○○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11頁,他413號卷第94至95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天○○於110年2月17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17日2時18分許,發現天○○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天○○,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天○○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被告與證人即被害人天○○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6691號卷第221至223)。 ②邱○○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11頁,他413號卷第94至95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C○○於110年2月26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某PS4遊戲機二手社團上刊登欲購買遊戲機方向盤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6日某時許,發現C○○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C○○,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C○○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24至226頁)。 ②證人C○○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張(見警26691號卷第228至230頁)。 ③左列虛擬帳號之帳戶資料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39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同公司之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 |
| | | | | | 同公司之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 |
| | 緣D○○於110年2月27日9時許,在「臉書」網站之「[Taiwan]Sim Racing Buy&Sell」社團上某不詳網友所刊登之貼文中留言詢問電玩周邊設備事宜,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7日9時47分許,發現D○○上開留言,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D○○,謊騙其有電玩設備商品可以出售,致D○○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31至232頁)。 ②證人D○○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233至234頁)。 ③左列虛擬帳號之帳戶資料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41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f○○於110年2月28日10時許,在「臉書」網站「PS4、PS5主機遊戲周邊交易區」社團上,刊登欲購買PS4遊戲主機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日稍後某時許,發現f○○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f○○,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f○○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35至237頁)。 ②證人f○○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及通話紀錄、被告臉書頁面等截圖各1份,及匯款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1份(見警26691號卷第238至240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3月4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某社團上,以暱稱「Peggy Chen」,公開刊登販售Switch Pro手把之訊息,適T○○於110年3月4日22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林○○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41至242頁)。 ②被告提供予證人T○○匯款之帳戶提款卡照片1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26691號卷第243至244頁)。 ③林○○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337至338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3月6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某社團上,公開刊登販售PS5遊戲主機之訊息,適寅○○於110年3月6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45至246頁)。 ②證人寅○○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等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247至252頁)。 ③林○○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337至338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壬○○於110年3月7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VR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3月7日某時許,發現壬○○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壬○○,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壬○○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被告與證人即被害人壬○○之臉書對話紀錄(含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警26691號卷第256至257頁) ②林○○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337至338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d○○於110年3月8日21時53分許,在「臉書」網站之「[Taiwan]Sim Racing Buy&Sell模擬設備買賣資訊」社團上刊登欲購買賽車模擬器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3月8、9日某時許,發現d○○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d○○,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d○○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陳○○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58至260頁)。 ②證人d○○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匯款明細等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262至263頁)。 ③陳○○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09、314至315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亥○○於110年3月9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社團上刊登欲購買Switch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3月9日某時許,發現亥○○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亥○○,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亥○○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64至265頁)。 ②證人亥○○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匯款明細、被告臉書頁面等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266至275頁)。 ③陳○○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09、314至315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3月9日之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公開刊登販售遊戲機台之訊息,適丑○○於110年3月9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被告與證人即被害人丑○○之臉書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278至279頁) ②陳○○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09、314至315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K○○於110年3月7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之「Sony Ps5 PlayStation5主機遊戲台灣買賣區」社團上刊登內容為「PS5目前順利預購的方式」之貼文,嗣方笠騰於同年3月7日某時許,發現K○○上開貼文,乃以暱稱「方向盤」發送訊息予K○○,謊騙其有多預購到1台PS5可以出售,致K○○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6691號卷第280至281頁)。 ②證人K○○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被告臉書頁面截圖1張、匯款明細截圖4張(見警26691號卷第283至293頁)。 ③陳○○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09、314至315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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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Y○○於110年2月18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18日23時16分許,發現Y○○上開訊息,乃發送訊息予Y○○,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Y○○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及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被告與證人即被害人Y○○之臉書對話紀錄(含超商代碼繳費收據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照片)截圖1份(見警27772號卷第27至30頁)。 ②邱○○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6691號卷第311頁,他413號卷第93頁反面至94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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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R○○於110年1月30日21時40分許,在「臉書」網站「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社團上刊登欲購買Switch主機及配件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1月30、31日某時許,發現R○○上開訊息,乃以暱稱「陳雙雙」發送訊息予R○○,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R○○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31至32頁)。 ②證人R○○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超商繳費明細之照片2張(見警27772號卷第33至39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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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J○○於110年2月3日13時30分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Switch遊戲片3片及遊戲把手1對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日稍後某時許,發現J○○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藤」發送訊息予J○○,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J○○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40至41頁)。 ②證人J○○提供之超商繳費明細影本1紙(見警27772號卷第42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2月3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社團上,以暱稱「方笠騰」,公開刊登販售遊戲片之訊息,適宇○○於110年2月3日14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43至44頁)。 ②證人宇○○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超商代碼繳費資料等截圖各1份(見警27772號卷第45至50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己○○於110年2月3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PS5 PS4 PSV二手電玩買賣討埨交流區」社團上刊登欲購買PS4遊戲主機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3日某時許,發現己○○上開訊息,乃回應以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己○○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51至52頁)。 ②證人己○○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左列臉書社團頁面等截圖各1份,及超商代碼繳費明細影本1紙(見警27772號卷第54至57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G○○於110年2月3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社團上刊登欲購買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3日某時許,發現G○○上開訊息,乃發送訊息予G○○,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G○○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證人即被害人G○○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含超商代碼繳費明細照片)截圖1份(見警27772號卷第60至62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黃○○於110年2月3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3日某時許,發現黃○○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黃○○,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黃○○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63至34頁)。 ②證人黃○○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及超商代碼繳費明細影本1紙(見警27772號卷第66至71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2月5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以暱稱「方向盤」,公開刊登販售Switch遊戲片之訊息,適Z○○於110年2月5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證人即被害人Z○○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含超商代碼繳費明細照片)截圖1份(見警27772號卷第76至79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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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玄○○於110年2月6日20時許,在「臉書」網站上某不詳網友所張貼、求售PS4之貼文下方,看到方笠騰以暱稱「方向盤」留言要賣PS4,玄○○因欲購買PS4,乃於同日某時許發送訊息聯繫方笠騰,方笠騰對玄○○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玄○○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80至82頁)。 ②超商代碼繳費明細影本1紙(見警27772號卷第83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丁○○於110年2月7日凌晨某時許,在「臉書」網站「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社團上刊登欲購買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日13時40分許,發現丁○○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向盤」發送訊息予丁○○,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丁○○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84至87頁)。 ②證人丁○○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超商繳費明細影本2紙(見偵3922號卷第26至5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3922號卷第7、57至58頁)。 ④咕咕有限公司110年3月10日函覆之交易人資料暨交易資料1份(見偵3922號卷第8至10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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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S○○於110年2月9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PS5主機遊戲周邊全台交易版」等社團上刊登欲購買PS5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10日8時55分許,發現S○○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向盤」發送訊息予S○○,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S○○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88至90頁)。 ②證人S○○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頁面翻拍照片1份、超商代碼繳費明細影本1紙(見警27772號卷第91至97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2月10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SWITCH二手買賣交易」社團上,以暱稱「方笠騰」,公開刊登販售Switch遊戲機之訊息,適酉○○於110年2月10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99至101頁)。 ②證人酉○○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店到店寄件訂單完成但未寄件之資料截圖1份、超商代碼繳費明細翻拍照片1張(見警27772號卷第102至121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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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杜○於110年2月8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社團上刊登欲購買主機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8日至12日間之某時許,發現杜○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向盤」發送訊息予杜○,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杜○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②證人杜○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方向盤」臉書個人主頁等截圖各1份(見警27772號卷第126至144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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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M○○於110年2月16日14時34分許,在「臉書」網站之「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社團上刊登欲購買Switch遊戲主機、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日稍後某時許,發現M○○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M○○,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M○○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145至147頁)。 ②證人M○○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超商代碼繳費明細影本2紙(見警27772號卷第148至157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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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蔡○圻於110年2月18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VRTaiwan交流平台」社團上刊登欲購買VR眼鏡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日稍後某時許,發現蔡○圻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向盤」發送訊息予蔡○圻,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蔡○圻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圻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158至159頁)。 ②證人蔡○圻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超商代碼繳費明細影本1紙(見警27772號卷第161至162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廖○○於110年2月18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任天堂Nintendo Switch遊戲討論區暨二手遊戲交易區(台灣)」社團上刊登欲購買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18日某時許,發現廖○○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廖○○,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廖○○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163至164頁)。 ②被告之臉書頁面資料、訂單完成但未寄件之資料等翻拍照片各1份、超商代碼繳費明細翻拍照片1張(見警27772號卷第165至168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0年2月19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PS5主機遊戲週邊全台交易版」社團上,以暱稱「方向盤」公開刊登販售PS5遊戲主機之訊息,適戊○○於110年2月19日前之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與方笠騰聯繫確認買賣事宜後,誤信方笠騰確有依約交寄所購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169至170頁)。 ②被告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1份、超商代碼繳費明細翻拍照片1紙(見警27772號卷第171至172頁)。 | 方笠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庚○○於110年2月19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19日4時35分許,發現庚○○上開訊息,乃發送訊息予庚○○,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庚○○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被告與證人即被害人庚○○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7772號卷第175至177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N○○於110年2月17或18日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社團上刊登欲購買Switch遊戲主機1台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19日某時許,發現黃○柏上開訊息,乃發送訊息予黃○柏,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黃○柏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②證人黃○柏在左揭社團上刊登之訊息畫面、證人黃○柏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訂單完成但未寄件之資料等截圖各1份及超商代碼繳費明細翻拍照片1張(見警27772號卷第181至188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X○○於110年2月20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0日某時許,發現X○○上開訊息,乃發送訊息予X○○,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X○○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被告與證人即被害人X○○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7772號卷第191至194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W○○於110年2月19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遊戲主機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19日19時54分許,發現W○○上開訊息,乃發送訊息予W○○,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W○○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被告與證人即被害人W○○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7772號卷第198至199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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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i○○於110年2月20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社團上刊登欲購買Switch遊戲主機及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0日20時8分許,發現i○○上開訊息,乃發送訊息予i○○,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i○○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200至201頁)。 ②證人i○○在左揭社團上刊登之訊息畫面、證人i○○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訂單完成但未寄件之資料等截圖各1份及超商代碼繳費明細翻拍照片1張(見警27772號卷第203至206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未○○於110年2月21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二手PS4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1日某時許,發現未○○上開訊息,乃發送訊息予未○○,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未○○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207至209頁)。 ②證人未○○與被告之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訂單完成之資料等截圖各1份及超商代碼繳費明細影本1紙(見警27772號卷第210至214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F○○於110年2月20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0日23時38分許,發現F○○上開訊息,乃發送訊息予F○○,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F○○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被告與證人即被害人F○○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7772號卷第217至218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乙○○於110年2月20日某時許,在「臉書」網站「PS5 switch二手交易買賣遊戲主機台中台北高雄ns ps5」社團上刊登欲購買遊戲片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3日12時8分許,發現乙○○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向盤」發送訊息予乙○○,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乙○○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219至220頁)。 ②證人乙○○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訂單完成但未寄件之資料等截圖各1份及超商代碼繳費明細影本1紙(見警27772號卷第226至233、236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癸○○於110年2月27日12時3分許,在「臉書」網站「[Taiwan]Sim Racing Buy&Sell遊戲模擬設備買賣」社團上刊登欲購買遊戲模擬器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日稍後某時許,發現癸○○上開訊息,乃以暱稱「方笠騰」發送訊息予癸○○,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癸○○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7772號卷第237至239頁)。 ②證人癸○○與被告之臉書對話紀錄、被告提供之超商繳費代碼等截圖各1份及超商代碼繳費明細影本1紙(見警27772號卷第240至244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緣辛○○於110年2月27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欲購買方向盤、腳踏、排檔之訊息,嗣方笠騰於同年2月27日9時39分許,發現辛○○上開訊息,乃發送訊息予辛○○,謊騙其有商品可以出售,致辛○○陷於錯誤,向方笠騰表示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繳交右列金額之超商代碼繳費。 | | | | | 被告與證人即被害人辛○○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27772號卷第249至252頁)。 | 方笠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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