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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吳銘塘
被      告  馬金輝


            環台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牧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5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馬金輝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590號過失傷害案件,致原告受傷,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因被告馬金輝當時係受僱環台傢俱企業有限公司,故環台傢俱企業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被告馬金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