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吳銘塘
被 告 馬金輝
環台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牧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5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馬金輝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590號過失傷害案件,致原告受傷,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因被告馬金輝當時係受僱環台傢俱企業有限公司,故環台傢俱企業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被告馬金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