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博暉
翁嘉鴻
上 二 人
共 同
被 告 吳智凱
瑞陞環保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良德
被 告 晨佑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蔚茜
上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85號、109年度偵字第10911號、110年度偵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博暉、翁嘉鴻、吳智凱、瑞陞環保有限公司、鄭良德、晨佑企業有限公司等人因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沈芳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