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95號
被 告 張慶旺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111度訴字第5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慶旺(下稱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以111度訴字第595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
正本業於民國112年12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2月25日提出刑事
上訴狀,但未於書狀內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
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