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宇荃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1年度偵字第1481號)及追加
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528、3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犯罪事實一所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一所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顯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