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4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翔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偉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