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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黃江美珠
訴訟
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
被 告 劉景中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8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