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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嘉簡字第 13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典


上列被告違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應遠離陳志典位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1住處至少10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遠離陳文龍位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1住處至少10公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應遠離陳志典位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1住處至少10公尺」,係將告訴人「陳文龍」之姓名誤載為「陳志典」,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