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45號
被 告 楊孟倧
上列被告因
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81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朴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楊孟倧於民國112年2月14日12時1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0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站內,因不滿告訴人即售票窗口之售票員廖淯樺服務態度不佳,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該處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出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YOU FUCK OFF SHIT」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所涉上開公然侮辱
犯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公然侮辱告訴
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份附卷
可稽(本院朴簡卷第17至19頁),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