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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永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附表編號1、3、4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晚間11時1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其位於嘉義市○區○○里○○路0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111年8月22日晚間11時10分許,經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2月8日晚間6時許,在位於嘉義市○區○○路○段000○0號某洗車場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沈昭明行經嘉義巿西區友忠路與北興街口時,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經警發覺甲○○因毒品案件遭通緝而緝獲並執行附帶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並於同日晚間11時46分許,經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程序事項
  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5月2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47號為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自毋須再重新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程序而應直接訴追處罰,是檢察官就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提起公訴,程序自屬合法。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自白(警141卷第1頁至第6頁、警361卷第1頁至第7頁、警361卷第8頁至第9頁、毒偵1293卷第53頁至第56頁、毒偵22卷第11之1頁至第11之2頁、毒偵1293卷第92頁、本院卷第73頁)。
 ㈡證人沈昭明證述(警361卷第12頁至16頁)。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警361 卷第17頁至第20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警361卷第21頁至第22頁、警361卷第23頁)。
 ㈣111年毒保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22卷第9頁)、112年度保管字第105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22卷第55頁)、112年度毒保字第10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22卷第62頁)、112年度安保字第38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22卷第67頁)。
  ㈤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 026060號鑑定書(毒偵22卷第54頁)、112年1月3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200117號鑑驗書(毒偵22卷第59頁至第60頁)。
  ㈥111年9月12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警141卷第9頁)、111年8月22日尿液排放同意書(警141卷第10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警141卷第11頁)、111年12月8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警361卷第27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警361卷第28頁)、112年1月16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毒偵22卷第61頁)。
  ㈦111年12月8日現場扣押物品翻拍照片共22張(警361 卷第33頁至44頁)。
 ㈧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二級毒品罪;於犯罪事實㈡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犯罪事實㈡中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已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檢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毒偵1293卷第5頁至第17頁反面、第30頁至第41頁、第71頁至第88頁)用以舉證及說明被告構成累犯且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11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前開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經被告確認無誤,是被告於前案判決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確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皆無抵觸,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犯罪情節既無上開情事,尚無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未知警惕,再犯本案之罪,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從事司機,入監前與太太、小孩同住,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累犯諭知)。
 ㈣扣案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毒偵1293卷第5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扣押物清單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備註     
 1
海洛因
4包
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6060號鑑定書(毒偵22卷第54頁)。
②其中3包空包裝總重0.66公克,驗餘淨重0.47公克;另1包空包裝總重0.58公克,驗餘淨重0.11公克。
①111年12月8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警361卷第17頁至23頁)。
②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14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1頁)。
 2
毒品器具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①111年12月8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警361卷第17頁至第23頁)。
②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14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1頁)。
 3
大麻
1包
①112年1月3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200117號鑑驗書(毒偵22卷第59頁至第60頁)。
②送驗淨重0.1611公克,驗餘淨重0.1329公克。
①111年12月8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警361卷第17頁至第23頁)。
②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14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1頁)。
 4
甲基安非他命
4包
①112年1月3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200117號鑑驗書(毒偵22卷第59頁至第60頁)。
②送驗淨重3.1737公克,驗餘淨重3.1532公克。
③送驗淨重1.5444公克,驗餘淨重1.5316公克。
④送驗淨重0.3412公克,驗餘淨重0.3326公克。
⑤送驗淨重0.3347公克,驗餘淨重0.3279公克。
①111年12月8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警361卷第17頁至第23頁)。
②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14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