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子明
上列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78號),
嗣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子明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