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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51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威程不服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收受判決日期:民國113年12月5日,提起上訴日期:113年12月16日)。經核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