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51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
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
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威程不服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收受判決日期:民國113年12月5日,提起上訴日期:113年12月16日)。經核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