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瑋
吳傳智
邱嘉誠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110年度偵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
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被告等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29分宣判,茲同案被告陳東和因故改定審理期日而延後辯論終結期日,考量證據共同而有一併判決及同時宣判之必要,及適逢農曆春節期間,爰依法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改定於113年3月20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判。 據上論斷,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