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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2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均



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23、3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