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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丞祐


            陳韋婷



            劉庸安

                    ○○○○○○○○○○OO○○○○○○OOO○O○O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066號、111年度偵字第12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被告等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以被告鄭丞祐、陳韋婷、劉庸安等3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而追加起訴,並提出被告黃耀昇、王彥翔、邱有德、王耀霆、鄭丞祐、陳韋婷、劉庸安、張書鳴、詹依婷等人之供述、告訴許世平、秦偉堯及劉憶雯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秦偉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紫萱」、「中正客服-周志明」之對話紀錄手機截圖、告訴人劉憶雯之轉帳明細手機截圖、通訊軟體LINE暱稱「中正國際」之封面手機截圖、被告詹依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邱有德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持被告詹依婷之提款卡至全聯福利中心嘉義仁愛店操作ATM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等資料為證明之方法。惟查,檢察官於犯罪事實固記載「鄭丞祐擔任第二負責人及第二層人頭帳戶,負責管理其他車手及提領第二層人頭帳戶贓款之車手工作,並提供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集團使用;陳韋婷擔任2車負責將贓款轉帳至第三層人頭帳戶及提領第二層人頭帳戶贓款之車手工作,並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集團使用」等語,惟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許世平、秦偉堯、劉憶雯遭詐欺匯款至第一層帳戶,或由第一層帳戶轉帳至第二層帳戶,或再由第二層帳戶轉帳至第三層帳戶部分,依追加起訴意旨所載,係由同案被告黃耀昇指揮同案被告邱有德、王耀霆等控機人員,負責將贓款轉匯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再由同案被告張書鳴依同案被告邱有德之指示、同案被告王耀霆與同案被告邱有德依同案被告王彥翔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贓款,同案被告張書鳴取得贓款後,即交給同案被告邱有德,同案被告王耀霆、邱有德取得贓款後,即交給同案被告王彥翔,同案被告王彥翔再繳交給綽號『豆豆』之詐欺集團成員等情,惟均未見被告鄭丞祐、陳韋婷、劉庸安有何行為分擔,且被告劉庸安所為承租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行藝文旅房間作為集團據點之行為,應涵括於參與組織犯罪犯行內,而非於各自詐欺取財犯行再為重複評價,是就本件追加起訴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許世平、秦偉堯、劉憶雯遭詐騙之犯罪事實範圍內,均未見被告鄭丞祐、陳韋婷、劉庸安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外追加起訴書其餘所載之證據亦無法說明上情,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3人涉有檢察官所指本案犯行之罪嫌,足見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上列被告等人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三、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偵查所得之證據及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上列被告等人有成立犯罪之可能,即屬未達起訴門檻。為貫徹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起訴審查制之立法意旨,以免上列被告等人遭受不必要之訟累,並節約司法資源,本院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偵查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列被告等人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人頭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最終提領帳戶
提領時地
提領車手及金額
1
許世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一朵花的圖案)與許世平成為好友,佯稱要教許世平買賣虛擬貨幣,致許世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0時28分許
101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泳旭)
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0年7月13日10時30分轉入100萬元)
同左
110年7月13日12時58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安分行
張書鳴
100萬元
2
秦偉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某時,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絡秦偉堯,佯裝為「中正國際金融交易平台客服張紫萱」、「中正國際金融交易平台客服周志明」,訛稱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秦偉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2日21時3分許
2萬7,65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昀霖)
張書鳴日盛銀行帳戶(110年7月22日22時10分轉入50萬元)
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0年7月22日22時12分轉入50萬元)
同左
110年7月22日22時12分至16分
嘉義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ATM
王耀霆
40萬元
3
劉憶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憶雯聯繫,佯稱致「中正國際」網站新股抽籤中籤率高,致劉憶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0日15時50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明福)
張書鳴日盛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5時52分轉入5萬元)
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6時2分轉入38萬元)
詹依婷合作金庫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6時2分轉入38萬元)
110年7月20日16時44分至47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嘉義仁愛店ATM
邱有德
38萬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