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詳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
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
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刑事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送達
上訴人即被告周詳(下稱被告)親收,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69頁),被告具狀提起
上訴,於同年12月18日送至本院,然於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載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且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書,有上開判決、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理
由)。如逾期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