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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泓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財
被      告  朱泳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83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朱泳德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泓軒食品有限公司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