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李清華
林素美
被 告 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吳明通
被 告 吳鑑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清華、林素美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1號被告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吳明通及吳鑑桓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