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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李清華
            林素美
被      告  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吳明通

被      告  吳鑑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清華、林素美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1號被告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吳明通及吳鑑桓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