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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駿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駿維因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2月19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