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歐玲君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號
被 告 黃信瑋
林青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歐玲君對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8號,被告黃信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黃信瑋、林青慧,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