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蘇恒弘
原告兼上一
人之監護人 張金瑟
原 告 張金瑟
蘇敏坡
共 同
被 告 林榮元
吳南宗
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林青毅
被 告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林青毅
上二公司之
王國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1號過失致
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林榮元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1號過失致
重傷害案件,致原告蘇恒弘受傷。原告張金瑟、蘇敏坡為蘇恒弘之父母。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因被告當時係受僱吳南宗、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故吳南宗、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
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被告林榮元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