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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蘇恒弘

原告兼上一                   
人之監護人  張金瑟
原      告  張金瑟
            蘇敏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被      告  林榮元

            吳南宗

            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林青毅
被      告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林青毅
上二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林榮元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致原告蘇恒弘受傷。原告張金瑟、蘇敏坡為蘇恒弘之父母。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因被告當時係受僱吳南宗、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故吳南宗、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被告林榮元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