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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黃裕勝
被 告 莊智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