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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嘉簡字第 11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77號),被告於審判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83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家豪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29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張家豪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13070076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58號起訴書」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177號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15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嘉義市○區○○○街00號前,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向李志賢(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58號提起公訴)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00公克)後而持有之。因張家豪、李志賢騎乘機車於上開地點道路中交易,經巡邏員警進行攔查,張家豪見狀逃離現場後,於同日15時3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為警逮捕,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00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家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嘉義市政府警察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各1份、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8張、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截圖3張、現場照片3張、初步檢驗照片4張、辦理嫌疑人毒品案通聯調查報告表1份、被告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00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察官 謝雯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