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667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賢犯如附表「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4、5、8至10所示得
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111萬1218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俊賢受僱於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辦事處(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6樓1-2號),擔任內勤襄理,負責大樓巡視、保全排班、收取各大樓管理費及雜費、製作財務報表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收取各大樓住戶所繳納之費用後,
本應於收款當日或翌日存入各大樓管理委員會之金融帳戶。然其為了籌錢代其姊清償債務,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各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收取附表所示各大樓住戶所繳納之費用後,未將所收得之款項存入各大樓管理委員會之金融帳戶,而將各該款項侵占入己(收款之時間、項目、金額;各次侵占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㈢附表所示各大樓收費明細表、被害報告單、員工人事資料卡、人事保證保險聲明書各1份。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共10罪)。
四、
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每個大樓收款的時間點不一樣,保全收到一定的金額就會叫我去收錢,我收完錢後,如果沒有超過3點半,我就會去銀行存到大樓管委會的帳戶,不然就是隔天去存款。看大樓收的金額大小,每月收款一次或是不只一次等語。
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凱
旋大地是3個月出單一次,但第一個月幾乎就繳清了,第二、三個月沒有什麼錢可以收。其他社區只要管理員收到錢,累積金額多一點,就會通知我們去收,幾乎每個月都會去收一次錢,存回帳戶等語。可知被告通常係
按月向各大樓之保全人員收取住戶已繳納之款項,並於收款當日或翌日存入各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帳戶。
是以,被告每個月分別向各大樓保全人員收取款項後,將當次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其侵占之時間明顯可分,且所侵占之款項係分屬不同大樓之管理委員會所有,堪認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是分別起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急於籌錢代其姊清償債務,卻未循正當管道取財,竟罔顧其與雇主間之契約及信任關係,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挪為私用,所為使告訴人及附表所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均受有損害,自應非難。再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然遲未返還所侵占之款項,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行所侵占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4至5、8至10所示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手法、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期間為113年1月至5月,以及附表編號4、5、8至10所示各罪所侵占之款項總和為12萬8932元,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各罪所侵占之款項總和為98萬2286元等節,就附表編號4、5、8至10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六、沒收
被告因附表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共計侵占得款111萬1218元,此屬其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宣告沒收之事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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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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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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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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