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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2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勝博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勝博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6日下午5時51分至55分許,在址設嘉義縣○○市○○路○段0號統一超商嘉庚門市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後隨即離去。
二、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張勝博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9頁),核與告訴人楊郁嫻指訴相符(警卷第5頁至第7頁),並有被害報告書(警卷第8頁)、路口監視器畫面(警卷第9頁、第16頁至第18頁)、店內監視器畫面(警卷第10頁至第16頁)、對比畫面(警卷第20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21頁至第22頁)、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7號竊盜案件113年5月16日審判筆錄(偵卷第18頁至第22頁)及本院113年聲調字第58號通信調取票(偵卷第35頁)與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結果(偵卷第30頁至第33頁)可佐,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檢察官已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用以舉證及說明被告構成累犯且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3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開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此前案紀錄經被告審理時確認無誤(本院卷第44頁),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罪質、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皆無抵觸,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等多項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素行非佳,正值壯年卻不思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恣意竊取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更影響社會治安,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惟偵查中否認犯罪),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1名成年女兒,入監執行前為馬稠後園區自動化設備工程師,與母親同住,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然母親因罹患腎臟癌已過世,並自述於監所執行已有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因已等價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倘再予宣告沒收追徵,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偵查起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萬歲牌杏仁小魚5包、萬歲牌杏仁果5包、萬歲牌腰果5包、萬歲牌未調味綜合果6包、瑞穗鮮奶1858MALL1瓶、麻醬涼麵2碗、真飽涼麵1碗、鮮奶酪3個及奮起湖雙拼便當1個與一度讚泡麵8碗(合計新臺幣3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