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澤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澤宇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