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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義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