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信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甘信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