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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信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甘信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