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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此有該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應執行,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90日。
四、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考量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基於罪責相當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併考量受刑人表示「希望定輕一點」之意見,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648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9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980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11月1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9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10號
編號1至2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8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

編     號
3
4
罪     名
竊盜罪

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82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8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9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0號
編號3至4業經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