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08號
被 告 李孔嘉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自字第5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案件卷附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數位醫學影像光碟(製作日期113年1月11日);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因
訴訟需要,聲請拷貝鈞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卷宗內所附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數位醫學影像光碟(製作日期113年1月11日)等語。二、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
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
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
偵查中
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
本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卷宗所附之成大醫院數位醫學影像光碟(製作日期113年1月11日),攸關被告
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
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